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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

发布时间:2014-9-29 点击数:1947 来源:本站原创  字体大小:

1、《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(备案)申请书》。
2、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》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。
3、法律、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,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。
4、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:
变更名称的,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。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核准权限的,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。因名称转让申请名称变更登记的,提交《企业名称转让合同(协议)》、名称转让双方关于名称转让公告的报样、转让方企业的名称已变更的证明或转让方企业的注销证明。
变更住所的,提交变更后住所的使用证明。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;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;无偿使用房屋,提交房屋产权人同意无偿使用的证明文件;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,提交《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》复印件。
变更法定代表人的,提交主管部门(出资人)根据企业章程规定出具的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、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及《法定代表人信息》;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,只需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。
变更经济性质的,提交变更批准文件或相关证明文件。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变更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,提交《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》;企业法人因资产权属转移而导致经济性质变化的,应当同时申请主管部门(出资人)变动备案,按相关提交材料规范提交材料。
变更经营范围的,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中含有法律、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,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。
变更注册资金的,主管部门(出资人)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,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。主管部门(出资人)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、民办非企业单位的,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。主管部门(出资人)为工会的,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。
变更经营期限的,提交主管部门(出资人)出具的变更企业法人营业期限的文件。修改后的企业章程或者企业章程修正案(主管部门(出资人)加盖公章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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